原告伏**与被告赫**、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前,原告伏**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名下价值250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4)宁012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赫**、童**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250000元;2.判令被告赫**、童**向原告支付利息438元(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27日,共计18天,即250000元×3.55%÷365天×18天=43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55%计算)...(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