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王*驾驶鄂a2u9**小型汽车与武**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全部责任,武**无责任。故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3338.78元。已付部分予以核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