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晚,被告:安**。
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公路xx村在建工地,将工地内已切割好的钢筋放置于其电动自行车上,后在其推行电动自行车离开工地的过程中被工地巡查人员当场扭获并报警。上述钢筋经清点称重,共计151公斤;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53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单位。2022年1月3日,安**因上述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7月11日18时许、7月12日8时许、7月15日16时许,被告:安**
先后三次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xx公路xx号厂区内,分别窃得被害人丁某放置于上址的废铝制品及铝块若干。
2022年7月18日,被告:安**
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马门村在建工地钢筋的事实,但未...(本文书还有1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