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由物业公司同事郭**介绍,说被告造房子欠工人工资需要资金周*,原告答应借钱给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半(1.5%)。2021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去崧厦邮政银行取款10万元,后到崧厦御景华庭置和物业办公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12月31日借出,2022年12月31日归还),利息每6个月付一次,并由介绍人郭**签名,当场原...(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