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与被告苍梧县某*、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梁赞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梧县某*、吕*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576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5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5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4年2月23日起,计*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