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下单“酣客酱酒”老友版、标准版、经**、精品共计20瓶,合计市场价值11440元,约定按照6.5折进货价结算,合计7436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货款,甚至同意退还货物,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本文书还有4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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