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三水支行)诉被告植**、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农业银行三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三水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植**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955675.5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4日正常息为32558.64元、罚息158.84元、复利44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59bp计付利息,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曾**对被告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判令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