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周**签订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1743.51元,本息合计151743.5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3、判令被告周**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3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50000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自系统额度生效时...(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