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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王*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皖1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5日10时48分,被告王*驾驶皖np××**号小型专用客车沿六安市皋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皋陶*道交叉口,与沿皋陶*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李**驾驶的皖n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皖np××**号小型专用客车与道路隔离设施及绿化树木发生碰撞,致王*、李**、皖np××**号小型专用客车乘员常皞、沈**、管**、梁**、皖nl××**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原告朱**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第341501**********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某某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某某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无责任。事发后,原告于当日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21年7月1日出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股骨干骨折、皮肤裂伤,住院26天,花费55502.88元,另支付门诊医疗费553...(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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