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美********(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以下简称盘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斯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美斯特公司无需支付盘起公司模具加工款48658元,不用承担产品加工费390919.84元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一、盘起公司至今未交付任何模具给美斯特公司,无权要求美斯特公司支付模具制作费用48658元。双方的合作模式是盘起公司为美斯特公司制作模具,然后美斯特公司依然将模具放在盘起公司,盘起公司用该模具为美斯特公司加工产品,盘起公司帮美斯特公司制作模具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模具制作费而是为了收取后面其用该模具加工产品的加工费用。二、一审法院既然确认《模具加工协议》合法有效,就是确认协议的四(2)条和四(3)条是内容合法有效的。但是一审法院只是判决了美斯特公司要履行四(2)约定的“模具合同金额”人民币520000元,却没有认定盘起公司需要履行四(3)中约定的“模具制作款摊销完成后,盘起公司需要返还美斯特公司50%模具款”。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双方约定等模具费用520000元中的260000元分摊完毕后要返利50%...(本文书还有5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