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0月20日18时10分许,被告田*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伍佑卫生院西门北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徐**发生碰撞,致原告徐**受伤,苏j******号小型轿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徐**入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9年11月21日出院。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承担全部责任,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涉案苏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田**...(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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