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寿县某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大米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82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19日)(上述暂合计20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某有限公司。2023年3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大米,共计产生大米货款130560元。后被告陆**原告支付合计110560元,仍有20000元大米货款尚未结清。之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