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事实。
1、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以资金周*为名骗取杨*449874.3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案发前,张*退还杨*66910元,杨*实际损失382964.3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以借钱、投资后挣钱才能归还高**欠账为由,骗取高**700542.57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案发前,张*退还高**61500元,高**实际损失639042.57元。
3、2020年2月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被告人张*指使被告人张**冒充童晓林,以向高**出售口罩为...(本文书还有10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