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与被告刘**、乔**、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刘**、被告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384.63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被告刘**驾驶粤x9××××号机动车行驶至李*区世园大道时,与案外人王*彬驾驶鲁b6××××号机动车相撞,导致鲁b6××××号机动车上的乘客原告受伤入院治疗。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乔**系粤x9××××号机动车车辆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讼...(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