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陈*、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张*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钱*提供的诸多证据未予查明,无视钱*早已且每天可能要遭受包括陈*、张*在内的33户相邻方实实在在的侵害,随时可能发生伤害事故。
陈*、张*辩称,经过法院现场勘验,涉案雨棚在陈*、张*的住房阳台下方,雨棚结构牢固,钢化玻璃上可容人站立,钱*曾多次站在该钢化玻璃雨棚上对雨棚进行清理。钱*未经陈*、张*的同意,擅自搭建该雨棚,严重影响陈*、张*的家庭安全,并使陈*、张*家中隐私无法得到保障。钱*反复强调其安装雨棚系为了自身家人安全,但其不应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安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