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陈*、周*、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3124.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0日7时6分许,陈*驾驶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天虹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负主要责任。陈*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被告周*,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