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与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结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白**给付借款29,685.60元,其中借款本金8,680元,利息21,005.60元(计算方式以本金8,680元×0.02元×121个月,从201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并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白**于2015年5月30日因为周*生活费用去原告青**家里向原告青**借款8,68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还款,利息2分。
被告白**未作答辩。
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青**提交证据:借据1枚,金额为8,680元,证明被告白**向原告青**借款8,680元,被告白**签字捺印,借款真实,被告白**未偿还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