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人保公司江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307153.9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无争议:
一、2022年9月3日,被告陈**驾驶粤j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江区港口一路银晶酒店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粤j5****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40703**********49号),认定被告陈**承担此次...(本文书还有3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