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7575.35元及截至2021年8月12日的利息、违约金5856.8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9日,被告陈**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