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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佳*********、温州交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川0824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苍溪县佳*********与被告温州交通********、苍溪县交****、四川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苍溪县佳*********法定代表人徐**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被告四川广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苍溪县交通局、温州交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苍溪县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温州交通********支付原告砂石款2952900元及利息。被告苍溪县交通局与被告四川广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的利息为以88587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温州交通********承建了位于苍溪县广元港张家坝作业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被告温州交通********向原告购买砂石原料用于该工程陆域回填。就此...(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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