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牟**,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险金200000元;二、被告豁免原告投保的《平*福终身寿险(2016,至尊版)》(保险合同号:p0****487),包括主险平*福至尊版(1197)、附加长险:平*福重疾尊(1198)、长期意外至尊(1199)、豁免c16(1185),自2024年3月1日以后的保险费,向原告返还2024年5月8日缴纳的保险费5927.48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核定保险金的利息损失1663.56元,自2024年4月5日暂计至2024年7月1日,要求以2000...(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