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龙**及原审被告钟**、秦*、周**、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24)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革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赵**、龙**对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赵**、龙**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24年8月15日忠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中,仅载明龙某林心血中乙醇含量为2.32mg/ml,并未将其认定为死亡原因之一。
龙某林的死亡原因为高坠致肺破裂、牌破裂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载明“死亡原因中载明龙某林心血中乙醇含量为2.32mg/ml”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王**对龙某林不负有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对龙某林无劝酒、灌酒、赌酒行为。
从监控视频显示,王**与龙某林挨着坐,期间王**与龙某共喝了10小杯啤酒,其中一杯是王**主动...(本文书还有4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