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胡**、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二被告未足额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1228.34元。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责任认定结果及伤者伤情。
2022年7月16日17时05分许,胡**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通途路陈*东路路口追尾张*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宁...(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