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佛山市某*******(下称某某公司)、中国邮政*****************(下称某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某*******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602)》已于2023年7月5日解除;2.被告佛山市某*******退还原告早前支付的首付款927284元及后补差价部分316元并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37%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其中首付款927284元自2021年4月30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利息为95902.8元;补差价部分316元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利息为25.74元),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利息共计95928.54元,本息总额暂计为1023528.54元;3.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之间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909);4.被告佛山市某*******向原告支付原告已向被告中国邮政*****************付的贷款本息和利息,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本息合计金额为475049.47元;5.被告佛山市某*******向被告中国邮政*****************支付《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暂计至2023年8月29日金额为995305.67元;6.被告佛山市某*******向原告赔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2672.84元,赔偿广东南天明律师...(本文书还有7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