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康**、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邝箭、被告康**、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4432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将总金额变更为475099.51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其已为原告就诊医院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康**已垫付110...(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