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某某银行***********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卡号为5187********的信用卡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的欠款合计124130.33元,其中本金111923.33元、利息4302.46元、违约金(滞纳金)4062.15元、其他费用3842.39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每月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滞纳金)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信用卡卡号:5187********。
二、信用卡合约名称:《招商银行信用...(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