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以被申请人北京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经营,解散不会损害社会公司和其他人利益,法定代表人死亡,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做出有效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经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某区,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期限为长期。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咨询、交流等。企业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