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190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505086元(自2021年6月17日暂计至起诉日共751日,按年息3.85%计算),总计2050508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项目合伙关系,双方于2018年开始合作开发青海恒鑫仓储园建设项目,后双方为了记账和落项目的需要,才由被告出面成立青海恒鑫物流有限公司,并以这个平台继续推进该项目,并使得该项目基本完成。2021年6月11日,双方...(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