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肖**与被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网络******(以下简称“哈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王**、肖**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城际顺风车意外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6日,两原告女儿王*通过哈啰顺风车平台上下单,漆明铁接单。订单显示进行了投保,投保人为哈啰顺风车,承保人为某某公司,被保险人为发起订单乘客及订单内随行乘客、订单接单车主。2022年1月7日,漆明铁驾驶车辆沿沪昆高速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方向1102公里+204米处,因往左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护栏发生刮擦车辆侧翻,造成王*当场死亡、肖**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漆明铁承担全部责任,王*、肖**不负事故责任。平台显示顺风车出行保障、失效说明中显...(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