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95年1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赵**、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3)苏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肇事驾驶员高*非上诉人和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员,办案所涉交通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关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安泰公司、交警委托安泰公司至现场救援,同一事项委托主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事实认定不清,不论交警部门还是办案交警个人委托,均违反程序规定。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扣留车辆是因收集证据需要,事故车辆需要去做检测、鉴定,以得出车辆的实际车况,进而明确事故责任原因,本案中公安机关显然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委托救援不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当。3.根据《公安机关...(本文书还有4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