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江**、蔡*、袁*、杨**、朱**、倪**、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9)沪0118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徐某、高*、伍**、沈**、江**、丁**、唐**、温**、张某1、夏**、张某2、李*、金某1、陈**、魏*、金某2、贺*等人的陈述,证人张3、朱**、张某4、杜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确认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公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业绩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