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2年被告因资金周*借用原告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进行消费使用。截止2024年10月,被告无力偿还信用卡消费欠款,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偿还信用卡利息300.3元、12月5日偿还9000元、2800元,后原告申请将信用卡停用。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原告微信还款2000元,下剩10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信用卡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卷佐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