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宁夏某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宁夏某有***(以下简称宁夏某合公司)、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诉前调解不成功,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宁夏某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49746.40元、利息8691.80元(按年利率5%,自2020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并主张按上述利率支付利息至运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被告宁夏某合公司向被告王**出具委托书,被告王**于2021年7月18日持委托书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雇佣原告给被告宁夏某公司运输水洗砂,运输地点为青铜峡市滑石沟矿管所朱*宝沙场至宁夏某公司。2021年7月1...(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