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8060.91元,手续费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利息254.39元,违约金197.55元,自2021年1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州银行移动联名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办了信用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
被告无答辩,亦无证据提交。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广州银行移动联名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交易明细、欠款构成、关于启用新版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公告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