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过**、王**、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57,13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4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平安************...(本文书还有3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