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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德**********、黄**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6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康宝公司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本案中,康宝公司基于黄**、杨**担任高管,且北京康宝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二人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案由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在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争议做出最终判断之前,当事人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提出具有合理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康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过错。二、康宝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已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判断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不仅应当考虑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康宝公司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还应当结合案件诉讼请求的提出基础与变化情况、保全请求提出的数额与变化情况、被保全人是否有机会和可能以保全财产的替换或另行担保而自我救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本案中,康宝公司根据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在举证期间据实变更诉讼请求,调整并减少诉讼金额,且主动申请将保全金额减少至1000万元,已经充分考虑到财...(本文书还有60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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