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王**、赵*、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中,被告王**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玉林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其后,2023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王**,被告某某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第三人佛山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事故损失合计86432.88元(详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1.肇事车辆桂k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玉林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3.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审查;4.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没有垫付过费用;5.被告王**与赵*...(本文书还有4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