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太原市迎****(以下简称某部)、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蔬菜款86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债务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5162.69元),合计为92062.69元;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