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丁**诉被告北京市房*********(以下简称长沟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本院受理后,因北京市房**************(以下简称西甘池村村委会)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丁**诉称,二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以下简称西甘池村)村民,宅院位于西甘池村x区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长沟镇新型城镇化建设北部浅山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建设,二原告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拆迁范围内。在二原告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2021年1月6日下午,被告及第三人联合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对二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二原告认为,从涉案项目实施以及强制拆除前后的事实情况,可以表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