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南*********(以下简称南孟*司)与被告晶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优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南孟*司诉称,1.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自2012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2%计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晶优公司(变更前为紫昱天成(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7月6日向案外人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荣公司)借款500万元,郭**为富荣公司出具了借据。富荣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与南孟*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了南孟*司。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晶优公司及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