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王**、戴**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王**向原告偿还本金172000元的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2.判令被告戴**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王**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了(2022)云01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王**应偿还原告债务本金172000元。后被告王**没有履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王**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用于昆明某某...(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