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彭**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罗**银行账户资金、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共计70万元,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罗**银行账户资金、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共计70万元(仅限网络查控)。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日止,截至起诉日止利息暂算为4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10万元;于2012年2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10万元;于2012年5月25号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