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葛**、文**诉被告刘**、桂林临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葛**、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桂林临2
桂鑫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葛**、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榕山路**号重建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俩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款1,479,000元;3.判令被告修复重建榕山路**号房屋第**层;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按每月3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月13日,损失为10...(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