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xx****与被告四川xx****(以下简称四川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四川xx****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xx****立即支付四川xx****代收款93,393元,并以93,3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2月底至付清为止;2.判令四川xx****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四川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四川xx****立即支付四川xx****代收款94,246.93元,并以94,246.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2月底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