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15593元,应退还的从原告工资中预扣的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5871.52元(庭审中变更为3871.52元),两项合计19464.52元以及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22年1月起在被告处上班,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按月从工资中预扣。2024年1月,因被告拖欠工资,也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024年8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15593元,退还被...(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