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因与被申请人沙**、付**、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集团**、某某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建设**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即沙**的起诉状、工资表以及李**律师在另案(2024)宁01民终****号中的当庭陈述。证明案件当事人签字均系代理人代签,代签理由牵强,非法定事由,代理行为不能追认。起诉的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诉状以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沙**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李**律师在起诉状中代签的行为是其本人的意思,不代表沙**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沙**没有起诉。(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内容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付**系某某建设**雇佣的该劳务...(本文书还有3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