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一、某某公司*没有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原判决直接判令某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显属错误双方订立的《采购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对射线源产品的维修以及退换货做了约定,但某某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退回的总计71台设备后,对设备的相关问题没有进行维修或作退货处理某某公司*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原判决在总的货款中,未抵扣71台设备的货款是错误的在案证据足以表明,截至2018年10月16日,某某公司*退回41台设备,某某公司*签收单上明确标注“射线源退货明细”字样,并且双方签署的总核对单上也特别注明存在退货数量41台某某公司*也确认截至2019年4月...(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