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周*、武汉地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深圳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武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被告武汉地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23235.51元、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护理费9805.93元(15天护工护理费3600元+护理费50337元/年÷365天×45天)、误工费18201.20元(55362...(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