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块钢板,或者按照钢板价格赔偿11.4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租金暂定97,200元(按30块钢板每天每块租金4元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起算至2022年4月22日止,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金额共计21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向原告租赁钢板,合同约定每块钢板3800元,每块钢板每天租金4元。截止2020年1月23日,被告又出具一张欠30块钢板的欠据,约定20天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返还钢板。原告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出租人,已如约履行了提供钢板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按约及时返还钢板并支付租金,对于损坏的钢板应按约支付赔偿款...(本文书还有3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