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正大食品(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元、阮宏伟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5468.7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入职被告正大食品(襄阳)有限公司处从事车间操作工。在职期间,被告经常安排原告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原告休过带薪年休假,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生产员工每月最多只能休息两天。2020年6月28日,原告被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0月2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鄂0607...(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